(来源:浙江省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促进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制造”标准的立项论证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质标发〔2015〕144号)和《浙江省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促进会“浙江制造”标准管理办法》(浙促会〔2016〕06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浙江制造”标准的立项论证过程包括提出立项建议、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估和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章 立项建议
第三条 各有关政府部门、标准化研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企业,均可根据浙江省制造业发展情况,向浙江省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省品促会”)提出“浙江制造”标准立项建议。
第四条 建议立项的“浙江制造”标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水平。即,国际上没有同类产品的,应到达国内一流水平;国际上有同类产品的,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章 形式审查
第五条 形式审查包括文本完整性审查和内容完整性审查,由省品促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第六条 文本完整性审查包括:
(一)有无提交《“浙江制造”标准项目立项建议书》(以下简称“立项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实性材料;
(二)有无提交“浙江制造”标准草案或正在执行的产品标准文本。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本完整性审查为不通过:
(一)提交材料不全或缺失;
(二)立项建议书未加盖公章。
第八条 内容完整性审查包括:
(一)建议立项标准的应用前景;
(二)相应产品的主要质量特性;
(三)标准草案或标准文本中产品主要质量特性所对应的技术指标与现行国内外先进标准(或高端产品实物质量)的比对情况。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容完整性审查为不通过:
(一)标准应用前景描述不明确;
(二)产品主要质量特性描述不清晰;
(三)未进行技术指标比对或佐证材料不充分;
(四)前后描述不一致。
第十条 形式审查一般应当在收到立项建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专家评估
第十一条 专家评估的内容包括先进性评估、必要性评估和可行性评估,由省品促会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进行。
第十二条 先进性评估包括:
(一)标准草案或标准文本所设置的关键技术指标是否具有先进性,即符合“浙江制造”标准“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定位;
(二)标准草案是否已体现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检验检测、交付、服务等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必要性评估包括:
(一)该标准是否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
(二)产品主要质量特性把握是否准确;
(三)有无相同或类似的已立项“浙江制造”标准。
第十四条 可行性评估包括:
(一)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浙江制造”标准的制定能力;
(二)有无具备能力的检验机构。
第十五条 专家评估工作一般应当在通过形式审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计划发布
第十六条 省品促会根据形式审查及专家评估结论,分批提出拟列入制定计划的“浙江制造”标准项目,经秘书长审查同意后,在省品促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协调一致的拟制定项目,由省品促会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审阅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纳入“浙江制造”标准制定计划,并在省品促会官方网站上发布。
第十八条 对公示有异议且无法协调一致的拟制定项目,不予立项。待时机成熟后,再重新提出立项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品促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